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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

 时间:2017-09-04       大    中    小      来源:

为了搞好各科室和局属授权执法检查单位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规范内部移送工作程序,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职能科室和局属授权执法检查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违法案件的移送。

二、移送案件应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特征,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可靠。

三、移送案件经移送科室、单位初步调查后,填写《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移送原因和移送内容,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经移送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交局纪检监察室。

五、案件移送科室、单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得瞒报、漏报,同时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室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等程序性工作,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案情的定性提出合理建议。

六、纪检监察室接到《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后,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对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应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移送市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