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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财产、物品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物品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预算外资金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标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由市财政局委托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办理。分散采购,是局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组织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四条 局机关财产、物品采购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局领导审批,向局领导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局机关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机关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政府采购方式等);执行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等。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在接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通知时,局机关要按照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机关财务,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局机关应在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采购清单。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国库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以及其他需载明的事项。政府采购计划由市财政局预算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编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时下达给各部门和单位据以执行。
第八条 汇编政府采购清单。局机关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核定须通过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采购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采购清单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追加的预算项目应在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采购清单,须清单应载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名单及地点等。如无特殊要求和依据,不得点名要求某个供应商或某个品牌的物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清单汇总相同采购品目,并制定分期扫批采购计划,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据以实施。
第九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局机关分散采购品目以及各项目的采购方式。分散采购由局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散采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组织分散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源等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应当加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财政集中采购和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支付和分散(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分散支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局机关自行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市财政局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在支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不再拨回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直接支付方式的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在下达采购通知书的同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通知预算总会计将财政资金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局机关配套资金(包括经批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在采购活动开始三日前由单位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履约后,局机关(指分散采购部分且需国库直接支付的部分)或政府采购中心将合同文本、物品(工程、服务)验收书、中标商银行开户资料等文件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三)支付。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局机关和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按合同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供应商。
第十九条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局机关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财政局批准,也可留归部门安排其他预算支出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节约的资金属于配套资金部分退回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局机关根据预算安排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局,并根据采购情况填报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拨款申请书回单联,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的记账核算工作。政府采购的帐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和市财政局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还将接受市财政局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