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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时间:2017-07-27       大    中    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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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为强化我局财产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财产的分布,提高财产使用效率,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关购买的各类物品单价在5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为固定财产管理范围,主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床、沙发、茶几、钟表、洗衣机、电视机、VCD(DVD)、照像机、摄像机、传真机、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汽车及车载设备、各种专用器材、设备、房屋等财产设备。

二、凡机关购置以上财产设备,应制作购置财务预算,报局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局办公室按照审批项目、金额购置或由政府统一采购。

三、财产配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办公室分别按照机关各科室人员编制、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职级进行合理配备。

四、凡列入固定财产范围的物品、设备,均由财务室建立台帐,建立明细卡片。健全入、出库手续,保管人员要做到帐、实相符,真正管好、用好。

五、各科室、单位所配备的财产要定位、编号、指定专人负责,不得随意转让、损坏,对无故损坏、丢失、挪用的,科室、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处罚。

六、仓库保管人员每季要将各科室配备的财产核对一次,可根据财产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提出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局财务主管领导批准,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财务人员可根据市财政局审批意见调整财产资金额。

七、凡局机关财产,原则上不准外借,如特殊情况须外借时,由配备科室、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含借据)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

八、配备、领取高档财产设备时,要经局办公室研究,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配备、领取。

九、领发劳保待遇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批、分管后勤领导批准,按劳保规定核发,保管人员不能擅自给予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