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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免谈话制度

 时间:2017-06-28       大    中    小      来源: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由局党组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诫勉谈话适用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的;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按《条例》选拨任用干部,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

5、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经组织考察或民主测评,称职票不达半数的;

6、有其他事项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诫勉谈话,经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进行。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5、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6、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被谈话人和谈话人,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局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实行诫勉谈话后,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4、诫勉谈话的记录交纪检监察室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